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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6]20号颁布时间:2006-03-06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税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联系,切实落实好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确保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避免税收收入流失。
  二、我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在本省范围内适用,对持外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我省不予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把好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的范围关,要做好特别困难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认定工作。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厂办大集体”戳记。
  四、税务部门要依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和表格及资料,切实做好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和审批工作,对按规定批准享受扶持政策的,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标注“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戳记,并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已加盖戳记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年度终了前企业招用的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规定申请认定。对新招用的失业人员不超过已核定享受扶持政策人员50%的企业,税务机关可暂不调整核定;对超过5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规定程序调整一次预核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于次年1月底前,根据企业报送的补充减免税申请和有关认定证明资料,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实际减免税总额,根据实际已减免税费情况,办理追加减免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六、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核定后,按规定依次由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办理税款减免。对地方税务局减免的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
  七、各级地税、国税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税、地税系统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时交换传递有关再就业税收减免情况信息,密切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工作。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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