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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6]49号颁布时间:2006-04-12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接此通知后,应就相关文书进行清理;除发票领购簿和延期缴纳税款文书外,其他凡与总局统一的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和标准不一致的,应自2006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二、发票领购簿仍按照《关于全省统一更换新版〈发票领购簿〉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64号)执行。延期缴纳税款执法文书仍按照《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37号)执行。
  三、没有纳入此次总局发文范围内的税收执法文书,包括内部管理用文书,各地认为有必要保留使用和统一规范的,请于六月底前将文书格式、填表说明和适用范围上报省局。省局将在下半年集中审定,统一式样和标准后下发执行。
  四、各市局信息管理部门接此通知后,应按照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和标准,抓紧修改相关软件中的文书打印格式,保证基层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转及税收执法文书的规范使用。
  五、省局近期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地在执行中如有好的建议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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