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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济地税发[2003]240号颁布时间:2003-09-19

     2003年9月19日 济地税发[2003]240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 的补充通知》(鲁地税发[2003)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结合田税发[2002)8号文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按照 总局规定的征管范围,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对属于地税部门征管范围的企业,各 单位应做到政策宣传到位、纳税服务到位、税收管理到位,杜绝税源流失。 二、征收局在办理税务登记环节,要增强职业判断能力,准确区分因改组、改制、 变更而新办的企业。对由于企业改组、改制、变史等情况而新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应 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纳税鉴定。 三、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国税、工商和经委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互通信息,密 切配合,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堵塞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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