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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1]79号颁布时间:2001-03-16

     2001年3月16日 鲁地税函[2001]7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税务机关询问对“网吧”收入应按何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 究,现明确如下: “网吧”是近几年新兴的一项服务项目,主要利用计算机及其他通讯设备,为顾 客提供上网服务,一般按使用时间收取服务费。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 对“网吧”收入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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