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黄海造船有限公司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鲁国税函[2001]349号颁布时间:2001-06-26

     2001年6月26日 鲁国税函[2001]349号 威海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山东省黄海造船有限公司远期收汇申请办理退税的请示》(威国税 [2001]17号)收悉。山东省黄海造船有限公司与印尼材源帝集团香港高士达有限公司 之间的捕虾船出口企业业务属远期结汇,省局意见,你局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省级 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远期收汇证明及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征税确认单等单证办理 该企业上述业务的退税。请你们严格监督企业按期收汇,到期仍不结汇的,要扣回所 退税款。   此复。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