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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所[2000]88号颁布时间:2000-11-17

2000年11月17日 鲁国税所[2000]88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 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电信企业预收话费收入如何计算当期应税收入问题。 电信企业的预收话费收入,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应税收入: 当期应税预收话费收入=期末预收话费余额-期初预收话费余额 二、关于电信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其单位价值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在使用 时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经县级以上或县以上主管(监 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一般可分两年扣除。 三、关于电信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税收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准予据实税前扣除。对实 行由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或市地电信公司统一核算,并需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的, 应由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或市地电信公司提出分配比例(或数额)方案报经同级 国税局批准后执行。各监管级次企业按批准的支出比例(或数额)进行税前扣除,年 终由省级公司(分公司)或市地公司按税法规定标准统一计算并进行税前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应收的月租费、通话费等收入,凡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经国税机关审 核批准,准予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其具体审核管理办法按省局鲁国税所[2000]82号 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本刊2000年第12 期刊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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