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6日 赣国税发[2004]114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4]38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提高认识,认真落实,
组织对本地区内,跨区域(县、市)经营的涉外企业的联合税务审计,并根据本地情
况,有选择性的适时组织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各地应于2004年5月15日前将
跨省市经营、跨地市经营、跨县市经营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名单和其基
本情况分类上报省局,并于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办法》的执行情况上报省局,
省局将组织抽查,并予以全省通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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