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委员会、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对江西省校办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赣教勤字[1994]003号颁布时间:1994-02-07
1994年2月7日 赣教勤字[1994]003号
各高等学校、各地、市、县教育局(委)、税务局
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
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十分重视这一事业。在实行新税制后,对校
办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仍然保留。为了坚持正确的方向.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经
研究决定。对全省校办企业进行资格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校办企业资格认证工作的领导。对校办企业实行资格
认证工作,是贯彻执行新税制保证国家税源,清理一切假校办企业的需要;同时也是
促进校办企业的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级教育、税务部门要加强校办企业资格认证工作
的领导,认真做好认证工作。
二、认真贯彻《江西省校办企业资格认证、年检认证工作实施细则》。从一九九
四年元月一日起。全省一律执行《江西省校办企业资格认证、年检认证工作实施细则》。
三、资格认证、年检认证实行统一格式。《江西省校办企业证》和副本及《江西
省校办企业登记、年检报告书》由省统一印制.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实行统一证书。
四、证书编号的说明与分配。证书编号采用九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前二位为
省级行政区域代码。中间四位为地、市、县代码,后三位为企业证书编号。即南昌市
3600;赣州地区3601;宜春地区3602;吉安地区3603;上饶地区
3604;抚州地区3605;九江市3606;景德镇市3607;萍乡市
3608;新余市3609;鹰潭市3610;高校企业3611;中等专业技术学
校3612;南昌铁路分局3613;第5、6位数由各地市确定县(市、区)教育
局代码;最后三位数由各地确定企业证书编号。
以上意见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校办企业资格认证。年检认证工作实施细则
一、校办企业资格认证、自检认证的范围
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中等师范学校、农、职业技术学校、县共大、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技校和各类
成人高、中、初等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管理,经营收益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的
企业(含工厂、农场及第三产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均属资格认证、年检认证范围。
二、校办企业资格认证、年检认证的标准: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并有当地县(市、区)以上教育部门批准
的文字依据(由县以上勤工俭学办公室批准)。
2、有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3、减免税金和收益的管理与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4、有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资格认证、年检认证的时间:
l、首次资格认证的时间为一九九四年一月至三月底止。今后对新办企业的资格
认证时间为该校办企业申办的时间进行认证。
2、年检认证的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一日至三十一日以前完成。
四、资格认证、年检认证的步骤、程序:
1、资格认证的步骤、程序:
(1)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校和各类成人高、中、初等学校的校
办企业资格认证工作由省教委、省税务局负责资格审查、发证工作。
(2)中等师范学校、农、职业技术学校、县共大、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的校办企业认证工作由各地、市教育局(委)、税务局负责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由
省教委、省税务局发证。
2、年检认证的步骤、程序:
(1)建立健全《江西省校办企业证书》的年检认证制度。年检认证的步骤和资
格认证相同。
(2)校办企业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各级教育、税务部门提交由企业法人
签署的《江西省校办企业登记、年检报告书》(附件略)和本企业《江西省校办企业
证书》的副本。
教育、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年检认证标准组织验收,并分别在《江西省校办企业
证书》的年检记录栏签注“经年检合格”、“限期整改”或“注销证书”的年检结果。
五、资格认证、年检认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企业的文件、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证件、章程、批文(指县以上勤
工俭学办公室的批文)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六、资格认证、年检认证时,如发现校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税务部
门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注销
证书、并清缴减免税款和罚款的处罚。
1、已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2、涂改、伪造、借租、转让《江西省校办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资格认证、年检认证的;
4、违反减免税金和收益的管理与使用规定的。
七、经资格认证、年检认证合格的校办企业,其纳税等有关事项,按省税务局赣
税发[1994]19号通知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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