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21日 赣国税发[1997]5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
关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格式见附
件),统一由省国税局有关部门签发。凡需申请补办海关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外商投资
企业,可持《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直接向省国税局涉外处申请,经涉外处审核
后,由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签发。
二、外商投资企业1997年1月1日以前出口的货物,必须凭出口货物报关单
原件办理退(免)税资料的审核,凡出口退(免)税资料不全或无原件的,一律不得
审批退(免)税。
三、请将本通知精神予以公告,并尽快通知有关企业。
附件:《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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