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若干财务审批事项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7]89号颁布时间:1997-02-03
1997年2月3日 赣国税发[1997]89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128号)和《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6]231号),为切实加强对城乡信用社的财务管理,
现对城乡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联社、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
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的金融企业)若干财务审批事项通知如下,请遵
照执行。
一、对信用社代办业务手续费支出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各信用社在年初结合上年
所发生的该项支出情况对本年度所需发生的代办手续费作出计划,并按照下列权限报
批:年度发生代办手续费计划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税局审批;年度发生
代办手续费计划超过10万元且在50万元以下的,报地(市)国税局审批;年度发
生代办手续费计划在5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审批表格附后。如果信用社
年度实际发生代办手续费超过年度计划的,须报省国税局批准。信用社年度实际发生
未超过年度批准计划的代办业务手续费,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计征所得税时在税前
扣除。凡是未经税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计划的部分,不得在成本中列支,也不得在税
前扣除。各信用社应设立代办业务专项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信用社代办业务
手续费支出的审核。严禁弄虚作假扩大基数、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不按规
定列支等违法行为。
二、对固定资产修理费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各信用社应在年初将本年度固定资产
的修理费作出计划,并按照下列权限报批:年度发生固定资产修理费计划在10万元
以下的,由县(市)国税局审批;年度发生固定资产修理费计划超过10万元县在
50万元以下的,报地(市)国税局审批;年度发生固定资产修理费计划在50万元
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审批表格附后。信用社年度发生修理费支出超过年度计划
的,须报省国税局批准。信用社年度实际发生并未超过年度批准计划的固定资产修理
费,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计征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凡是未经税务部门批准或者超
过计划的部分,不得在成本中列支,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信用社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
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用,均按此权限审批。
三、加强对列入递延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的管理。信用社当年新增递延资产数额
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税局审批后列入递延资产管理;当年新增递延资产在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地、市国税局审批后,列入递延资产管理;当年新
增递延资产在5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后方能列入递延资产管理,按规定年
限摊销。信用社不得将应列入递延资产管理的费用直接计入有关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四、信用社发生的非常损失处理按省局赣国税发[1995]663号文件规定
执行。
五、信用社的呆帐处理问题。农村信用社及农村信用联社按省国税局、省农经办
文件执行;城市信用社、联社、合作银行等其他集体金融企业按省局赣国税发
[1996]3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信用社上交管理费除另有规定外,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
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1996]533号)文件执行。
七、城市信用社未经省国税局批准,不得在营业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中一次性列支
购置运钞车和计算机费用。
八、除另有规定者外,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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