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8]72号颁布时间:1998-02-24

     1998年2月24日 赣国税发[1998]72号   (通知略) 附件: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 经申请并通过县(市)国税机关批准,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以及私营企业,个体 工商业户,经申请并通过县(市)国税机关审查,报地(市)国税机关批准,也可以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三条 年销售额规定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在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范围内,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 标准,其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 税人手续。分支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l、分支机构的名称应能明显体现与总机构的关系   2、分支机构的资金(含货物)必须由总机构拨付;   3、分支机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地点或场所;   4、分支机构在当地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健全的标准为:   l、企业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   2、企业在银行开设有专门结算帐户;   3、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5、能够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设置增值税会计帐簿,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6、具备专人、专柜保管专用发票的条件。   第五条 新开业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可以根据其注册资金或生产经营规 模,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对原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应在次 年一月底以前向主管县级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应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认定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年度的财务决算表(新办企业除外)、银行帐 户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身份证、会计人员的会计证、以及国税机关要求的其 他资料等。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分支机构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必须提供 总机构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文书(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   第七条 国税部门在收到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提供的 证件、资料,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发给“江 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并正式行文批复。作为领购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的凭证。   “资格证”是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是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的凭证,是记录增值税一般税人认定、年检情况的证件。   第八条 为促进企业健全财务管理,提高纳税意识,对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 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应办理年检手续。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办理年检手续时,应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年度审查表”(表式附后),自行填好并加盖公章后交主管国税机关,同时携带“资 格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年度财务决算 报表(含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以及主管县级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送交主管国 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收到一般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表格和资料后,由税政管理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县、市国税局审批的,还同时必须报送地市国税机关备案。   经国税机关审核合格,同意继续认定的,应在“资格证”内加盖年检专章。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年度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纳税申报异常(包括零 税负申报、负税负申报和低税负申报)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及有严重违章使用增值税 专用发票现象的,由县级国税机关批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低税负 申报的判定标准,由地市级国税机关参照本地同行业的增值税平均税负率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年检表”上加盖“XX年 度检审不合格”专用章,并将“资格证”、专用发票领购簿、库存结余的专用发票全 部收回作废。   第十二条 对已批准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两年内无论应税销售额是否 达到标准,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两年后若符合一般纳税 人认定条件的,报经国税机关批准认定。   第十三条 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以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三十日内对该企业在检审 年度内的应纳增值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结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