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审核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8]128号颁布时间:1998-03-26
1998年3月26日 赣国税发[1998]128号
(通知略)
附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统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以下简称进项凭证)的审核标准,规
范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项凭证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并于当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可作税款抵扣的
下列凭证:
1、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含销货清单、价外费用项目表等)
2、由海关开具的增值税完税凭证;
3、运费发票;
4、农产品及废旧物品收购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进项凭证。
第三条 进项凭证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进项凭证的真伪;
2、进项凭证是否符合增值税准予抵扣税款的范围;
3、专用发票票面填写是否正确,适用税率(税务所代开所列的征收率是否符合
政策规定,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4、进项凭证项目是否填列齐全;
5、检查进项凭证内容是否属实。
第四条 开具的进项凭证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第五条 进项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字迹不清、涂改以及项目填写不齐全者:
①“购货单位”栏原则上应填写购货单位全称,如简写则必须是“约定俗成”的
或可确认是抵扣企业的;
②“销货单位”栏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税务所代开发票除外);
③“单价”栏应填写不含税单价,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特殊情况可增加位数,
也可填写计算公式;
④“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必须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
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由于计算问题产生了误差,允许其
误差值为1元:
⑤“价税合计”栏填写销售额和税额的合计数;
2、票物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符或者票面各项内容有误的;
3、汇总填开的进项凭证没有附销货清单的;收取的价外费用没有附价外费用项
目表的;
4、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税额等内容不一致的;
5、发票联或抵扣联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省外的也可加盖财务专用章);
6、超面额开具的进项凭证;
7、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未顶格填开的(已改版的除外);
8、接受属于伪造、遗失、被盗和虚假、代开以及过期作废的进项凭证。
第六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7、被中止了领购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同时取消税款抵扣权,其购进的货物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
额,不得结转到准许抵扣时再抵扣。
第七条 收购农产品需要抵扣税款的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
第八条 对已遗失了进项抵扣凭证而又确需抵扣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当地国税部
门核实,确系意外事故,办理必要的手续(专用发票记帐联和存根联的复印件,销货
单位的证明及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正式回函以及已征税款凭证等)后,由县(市)级
国税机关审核,报地、市级国税机关批准,可准予抵扣。
第九条 要建立审核人员负责制。从纳税人报审进项凭证开始,到征收单位审核、
资料录入、交叉稽核、查证落实、信息传递等,各个环节都要有人负责。对特别需要
查证落实的专用发票,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查实,不得推诿延误,并要按规定的
期限将查实结果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第十条 各级国税部门的审核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更不得滥用职权或者故意刁难纳税户。
第十一条 本(审核办法》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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