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31日 赣国税发[1999]188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
一、对《办法》中所列的备查资料,纳税人应当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对经营规
模大的纳税人,如上述备查资料很多,报送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
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人到企业审核。
二、《办法》中的附件1、2、3、4及《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的印制,
由各地、市国税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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