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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工作办公室、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地税局、江西省工商局、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规范生猪税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赣农办发[1999]2号颁布时间:1999-02-09

     1999年2月9日 赣农办发[1999]2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为保护和调动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确保农民收入和地方财政 收入稳定增长,现就规范生猪税费征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按政策规定征收生猪税费的重要性。生猪生产是我省农民收入和地 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我省粮食转化和增值的主要方式,发展养猪业对振兴我省 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今年以来,我省生猪生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生猪价格在市场波动中继续回落,养猪效益明显下降甚至亏本。在这种情况下,按政 策规定做好生猪税费征收工作,将直接关系到能不能保护农民养猪的积极性,关系到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村社会稳定。特别是,去年超历史洪涝灾害严重影响了灾 区群众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严格按照减、缓、免等政策规定做好生猪税费征收工作。 对扶持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意义为重大。因此,要把做好生猪税费征收工作作 为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减轻农民负担、帮助灾民战胜困难、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 稳定目标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规范办法征收生猪税费。国家和省里明文规定了生猪各 项税费征收项目、标准、环节和对象,各地在工作中必须全面、准确地把握和执行, 严肃认真地做到“五个严禁”:严禁增设政策规定之外的税费项目,严禁提高税费征 收标准,严禁向农民平均摊派各项税费,严禁改变征收环节、对象而重复征收,严禁 任何形式的加码、代扣和预征,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做好灾区生猪税费的减缓免工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扶持 洪涝灾区恢复生产、增加收入,作为当前各级、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切实为灾民分担 灾害损失、提供生产条件。在征收生猪税费工作中,要认真细致地做好灾区和灾民的 调查核实工作,准确掌握受灾情况,对重灾区、重灾户、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在 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减缓免政策的前提下,真正把扶持措施落实到户,坚决纠正和防止 不据实征收、按计划任务摊派等行为,为灾区群众恢复、发展生猪生产,提供有利条 件和有力支持。   四、加强政策规定的宣传、落实和监督。为了确保生猪税费征管部门按政策规定 开展工作,广大农民按政策规定承担和履行纳税缴费义务,各地要认真宣传各项政策 规定,加强对各征管系统和广大群众的政策、法规教育,加强社会对生猪税费征收工 作的监督。要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印发《关于生猪税费征收项目及标准的通告》 (附后),公开宣传,广为张贴,做到家喻户晓,便于广大干部群众遵照执行并民主 监督。县、乡人民政府及各征管部门要负责对各项政策规定的解释,设立举报电话;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责任人,依情依据作出严肃处理。 附:关于生猪税费征收项目及标准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法及国家、省里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生猪税费征收项目及标准通造 如下:   l、生猪屠宰税。每头按12元的标准计征生猪屠宰税。贫困乡农民自养、自宰 并用于自食的应税生猪,减半征收;直接宰杀应税生猪在屠宰环节缴纳,收购生猪在 收购环节缴纳。除直接屠宰生猪和收购生猪的农民应依法纳税外,其他农民没有缴纳 生猪屠宰税的义务。   2、生猪增值税。收购贩运生猪,每头按20元的标准计征;收购屠宰上市销售 猪肉或直接屠宰上市销售猪肉,每头按30元的标准计征,不重复缴纳,各地可根据 城乡差别和季节差上下浮动10%以内具体掌握。农民自养自食的生猪一律不得征收 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对生猪贩运者和生猪上市经营者,按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 管理法以及生产经营盈利水平,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   4、生猪检疫费。每头生猪按2-4元的标准计征产地检疫费;定点屠宰生猪或 者接屠宰进入市场销售猪肉产品,每头按4元的标准计征肉品检疫费。   5、市场管理费。进入集市交易的生猪(含猪肉产品),每头按8-12元的标 准计征市场管理费;进入定点屠宰场的生猪,每头收取工商市场管理费、价格管理费、 技术监督费、定点屠宰办公室管理费各1元。   6、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凡缴纳生猪增值税者,都必须缴纳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对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农村地区的纳税人,分别按 增值税额的7%、5%、1%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均按增值税的3%计征教育费 附加。   7、定点屠宰(场)点屠宰服务费。这是在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取的服务费。由 当地商业行政部门按照屠宰生猪实际成本费用支出情况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审 批。   除上述国家、省里明文规定的生猪税费外,各有关部门不得增设任何生猪税费项 目或提高税费征收标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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