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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9]43号颁布时间:2009-06-19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市很多企业,特别是出口型生产企业,销售收入下降、利润大幅减少、多数甚至出现亏损,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一些规模性外资企业由于2009 年起改征房产税,其使用超过7 年以上(含7 年)的房产按从价计征房产税,税负明显增加。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经厦门市政府第68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对部分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对象。
  (一) 2008 年1 月至2009 年6 月累计停产达6 个月以上(含6 个月),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就其闲置停用的房产免征2009 年度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对已投入使用满7 年以上(含7 年)自有自用房产、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外资企业,上述房产2009 年按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50 %予以减免,2010 年按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25 %予以减免。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5 〕 129 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一)纳税人办理闲置停用生产用房困难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能证明停产的相关材料(如耗电量等指标),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外资企业办理已投入使用满7 年以上(含7 年)自用房产困难性减免房产税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固定资产明细账清单等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初审意见,报区级税务机关审批。各基层局应按规定认真做好以上减免税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于每半年末了20 日内报市局(税政一处)备案。
  三、上述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企业,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缴税金发生,都要申报减免税情况,以便税务机关切实掌握减免税发生和税源情况。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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