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的通知
厦府[2005]103号颁布时间:2005-05-16
2005年5月16日 厦府[2005]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
市委、市政府于2004年2月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
通知》(厦委发[2004]6号),明确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缓征农业税。为继续深
化农村税费改革,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经研究决定,从
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对免征后给区、镇财政带来影响的继续通过市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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