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30日 厦地税发[2003]100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受“非典”影响的部分行业继续减免税
问题的批复》(厦府办[2003]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
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除旅店业住宿业务外,194号文件所述其他行业减免税不再重新办理减免
税审批手续。
二、19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餐饮业”包括旅店业中的餐饮业务。
三、采用核定征收的业户是否继续调低定额,由各基层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民航旅客运输业务、旅游业和附加税费的减免及其他未尽事项依照《厦门市
地方税务局贯彻市政府关于对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采取若干扶持
措施的实施意见》(厦地税发[2003]57号)执行。
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受“非典”影响的部分行业继续减免税问题
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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