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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3]80号颁布时间:2003-06-23

     2003年6月23日 厦地税发[2003]80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随着经济发展变化,各行业的盈利水平发生了较大变化,市局2001年核定的 所得税带征率,与企业实际盈利水平不相符合,各基层局在执行中也反映存在一定问 题,要求市局予以调整,以利加强税收管理。经过全面系统的调查测算和广泛征求基 层局意见,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从 今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结合落实起征点和定额调整时机,适当调整企业 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详见下表),请遵照执行。   销售不动产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 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24号)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市场若 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1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但对发现 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帐证不全,无法进行查帐征收或不能单独核算单个项目应纳税所 得额以及无正当理由而不办理汇算清缴的,按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3%的比例核定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应报市局核准。   岛外各基层局可在本文规定的所得税带征率基础上的20%幅度内调整定率并报 市局备案。   其他事项请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 地税发[2001]4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所得税带征率表 行业或项目 企业带征率% 个体户带征率%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工业 饲料、化肥、农药生产 0.5 0.5 1 其他 1 1 2 修理修配 汽车装璜、机动车维修 2 2 4 其他 1 1 2 商 工艺品商店、画廊、化妆品 2 1.5 3.5 花鸟市场、水族馆、家具、汽车 1.5 1.5 3 配件、装饰材料 钢筋、水泥 0.5 0.5 1 业 服装、鞋、帽 1 1 2 其他 0.7 0.7 1.4 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包括夜总 1.5 1.5 3 会、练歌房、恋歌房) 其他 1 1 2 饮食业 酒家 1 1 2 其他 0.8 0.8 1.6 交通运输业 1 1 2 文化体育业 1 1 2 转让无形资产 1.5 1.5 3 建安企业 装修、装饰 1 1 2 其他 0.8 0.8 1.6 包清工 0.6 0.6 1.2 软件开发设计 2.5 2.5 5 服务业 美容、足部按摩、发廊、旅社、 1.5 1.5 3 广告、旅游、代理、租赁、服装 干洗、婚纱摄影、医疗、设计、 制图 其他 1 1 2 其他 养殖、种植、饲养、捕捞 0.7 0.7 1.4 备注 1、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个体户”项目征收。 2、 私房出租、销售不动产按有关规定执行。 3、 本表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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