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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从事部分涉税事项审核业务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1]42号颁布时间:2001-03-20

     2001年3月20日 厦地税发[2001]42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重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协税护税中的作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 [2000]4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8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公告税务代理机构 及执业注册税务师的通知》(国税注字[2000]11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决 定,从2001年起,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财产损失、以利抵亏等三项涉税事项, 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批前,可委托经确认具备涉税事项审核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 核。凡经确认具备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的 审核报告的。税务机关可暂不再对企业就该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先给予办理坏帐损失、 财产损失准予列支、亏损准予抵补的审批,以提高机关的办事效率。   为了规范坏帐损失、财产损失、以利抵亏等三项涉税事项的委托代理工作,现就 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涉税事项审核的委托代理,必须坚持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竟 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承办涉税事项审核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其资格必须经过地方税务局商有关部 门审查后确认,并与税务部门签订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协议书。   三、鉴于涉税事项审核业务的质量要求,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 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从事税务代 理资格,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近三年中未发生过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 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较全面地掌握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能够对企业发生的上述涉税事项 依法进行审核并出具客观公正的审核报告。   (四)从事审核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至少有7名以上熟悉税收相关审计业务的 专职注册税务师。   四、对具备上述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由地方税务局商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资格、 业绩、有无违法行为等进行核实,在本通知下发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具备从事涉 税事项审核业务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名单。   五、企业发生坏帐损失、财产损失、以利抵亏等三项涉税事项,可在公布确认的 税务师事务所中,自愿选择某家事务所并与该事务所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签定审核 协议书。   六、坏帐损失、财产损失、以利抵亏等三项涉税事项的审核,要严格根据《厦门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7] 23号)规定的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在审核中发现有关税收方面的重大 或特殊事项,应出具重大审核事项说明与审核证明,一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七、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审核涉税事项业务,每年安排检查部门进行抽查、 检查、发现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内容不实、虚假或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其 承办涉税事项审核业务代理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事务所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事务所出具内容不实或虚假审核报告,违反税收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 款的,除由纳税人依法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和按规定予以处罚外,事务所要依照与企业 双方签定的有关协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涉税事项审核代理收费,应严格按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我 省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155号)规定标准收取, 严禁无序竞争和乱收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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