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8日 厦地税发[2001]75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44号)转发给你们。为使这项优惠政策得到及时兑现,同时防止个别
开发商弄虚作假,骗取免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经市局研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积压空置商品房”的界定问题。凡
市属审批立项的工程项目,应以市建委质检站确认的《建设工程综合评定表》的评定
时间为准:凡区属审批立项的工程项目,以区建设局确认的评定时间为准。对审批立
项与评定确认不同级别的或在确认“建成”时间上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享受免税政
策,己审批免税的,要及时追回已批减免税款,并上报市局备案。
二、根据1999年9月16日市局《关于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营业税政策的通
知》精神,重申各征收单位审批“空置房”项目免税时,应按季汇总后上报市局备案。
三、市局税政一处4月16日《通知》不再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