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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1」46号颁布时间:2001-03-29

     2001年3月29日 厦地税发[2001」46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 政策意见》(厦委[2001」027号)有关税收政策内容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一、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对将原有农村宅基地或村、镇集体建设用地、 盐田和1996年以前因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烧砖瓦窑而形成的废弃地复垦成耕地 的,以及农用地整理后获得的新增耕地面积的60%折抵指标,可以申请置换建设占 用耕地指标,专门用于镇基础设施、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以及镇工业小区建设。对 废弃地或盐田复垦耕地的置换指标,还可作为政府存量土地储备,用于调剂新增公共 基础设施非农建设所需占用的耕地指标,实施废弃地、盐田复垦的镇、村享有政府从 土地收益中列支的奖励。复垦及农用地整理增加耕地的折抵指标可以有偿转让。   二、鼓励农民进城镇落户。积极探索鼓励农转非的计生政策。已转为城镇户口, 并在城镇创办二、三产业、取得营业执照、自主经营者,可享受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 政策。农民进城镇落户,可在3年内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对己转为城镇户口并 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原农民,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享受城镇 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待遇。   三、用足用好现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省。市关 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相关政策。继续贯彻落实厦委发[1999]018和 [2000]020号文件,以及国家、省里的一系列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 乡镇企业享有同类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和其它扶持政策。继续落实《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省政府《关 于加快村镇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政策。   为充分发挥特区的幅射和带动作用,鼓励岛内各区、开发区吸引外资到岛外投资 办厂,项目投产后,该项目所产生的地方税收分成比例及年限,由洽谈引进项目的区 和项目所在的区双方商定;鼓励岛内工业企业外迁,企业搬迁岛外后,其产值统计及 税收分成由项目原所在区和项目迁入区协商解决。   四、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社会保险政策。用人单位录用我市农村劳动力,必 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持有《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我市农村劳动力,在签订劳动 合同并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时,免收鉴证费:对发生的劳动纠纷,当地政府要采取有 效措施及时帮助解决,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实行本地农民工与外地工同等标准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办法;以利于减少企业用工 成本。为做好我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工作,要专门制作《厦门市农村劳力就 业证》。农民工因征地等原因“农转非”的,其按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与 “农转非”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同时,允许在三年内按农村户口缴交社会保险 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补交与城镇户口社会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五、扶持发展重点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减 轻龙头企业费用负担。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 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计征之前予以扣除。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 产设备的投资,可按照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对于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 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实施名牌战略,扶持涉农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制定名牌农业产品标准,对达 标产品比照省优工业产品优惠政策给予扶持;积极支持农业生产企业创造条件获得自 营产品进出口权。对农产品出口企业优先实行出口退税。鼓励现有外贸企业与农业生 产企业联合,加快培育农业产品出口龙头企业。鼓励有实力的农业企业到市外、境外 投资农业项目和设立展销窗口。五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远洋渔业 和水产品加工的贷款贴息及相关技术投入;涉农企业为拓展国际市场在境外设立产品 销售窗口和建立远洋渔业基地的,享受市政府对外贸企业在境外设立窗口机构的同等 补贴;探讨设立农产品和渔需物品保税仓库或保税企业,提高农业出口创汇能力。   七、由土地整理而新增的耕地面积,可按60%的比例置换为建设用地面积,其 指标可在全市区、镇之间有偿转让,所得收入用于改善城镇基础设施和土地整理。   八、实行农村费改税,减轻农民负担。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 的精神和省的工作部署,决定今年以吉林区为试点,先行开展税费改革工作,取消乡 统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 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特产税政策,改革村集体提留征收 使用办法,严格控制农业税率不超7%、农业附加比例不超20%的界线,切实减轻 农民负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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