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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民主评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1]155号颁布时间:2001-09-21

     2001年9月21日 厦地税发[2001]155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方针,加强对税收核定工 作的组织领导和民主监督,促进税收核定科学、合理、准确,提高办税透明度,实现 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特拟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 称民主评税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并积极开展试点工 作。有关开展试点的单位、对象、执行时间等明确如下:   一、开展试点的单位   (一)同安区局为省局确定的民主评税试点单位。    (二)除同安区局、外税分局以外的其他基层局都要选择二个基层分局(所)作 为市局要求的试点单位,各基层局应于9月25日前将试点分局(所)名单上报市局。   二、开展试点的对象   (一)在省局、市局确定的民主评税试点单位中,凡涉及餐饮、茶馆、婚纱摄影 等行业或其他行业的新办理税务登记户、定额到期调整户都必须按照民主评税管理规 定执行。   (二)其他非试点单位的定额核定工作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定期定 额征收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厦地税[1999]24号)规定执行。   (三)查帐征收户不按民主评税管理规定执行,而应按审核评税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基层局可在不违反市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 细则。   四、民主评税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自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暂行规定    民主评税是税务机关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时期“法治、公平、文明、效率”治税方 针的新举措,它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纳税人关心议论的热点问题,是优化税收内 外部环境、加强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的主要手段。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总局、省局有关规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特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民主评税组织,实行集体民主评税   各基层税务分局、所应按行业成立由街道(镇)有关领导、居(村)委会以及工 商管理部门、个体协会、工商联合会、行业纳税人代表等有代表性的人员组成的行业 民主评税小组,并将评税小组成员的相片、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在各办税服务厅 (室)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各区局(含直征局)成立由局领导、征管、税政、监察等职能科室、外部廉政监 督员和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民主评税领导机构,实行集体评税,并负责在本辖区内 管理和指导税收核定工作。   市局成立由局领导、征管、税政、监察等职能处室、外部廉政监督员和各有关部 门人员组成的民主评税领导机构,实行集体评税,并负责在全市范围内管理和指导税 收核定工作。   为了加强对税收核定工作的领导,各分局、所对定期定额户的税收核定及税负调 整,每年至少要组织召开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民主评税小组会议;对具有行业 性、区域性以及市局、区局确定的重点业户的税收定额评定工作,应由评税小组集体 讨论决定,评税小组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半数,并且个体协会、工商管理部门的代表必 须参加,参加评税的人员应在评税汇总表上签名,以示负责;对日常零星“双定户” 的核定或调整,也应由分局、所集体讨论决定。“双定户”的税收核定及调整应严格 按本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各单位内部集体研究和评税小组讨论会均应做好记录, 以备检查。   二、明确评税程序,规范评税管理   对“双定户”的税收定额核定及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定定额程序   1、业户自报。被确定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户,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 关填报《定期定额税收调查核定审批表》,如实申报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 收益额,纳税人申报不实或拒绝填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2、实地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派出至少两名管理员对业户的自报情况进行调查核 实,并将调查结果填入《定期定额税收调查核定审批表》。   3、定额核定。参与实地调查的管理员应将调查情况向评税小组介绍,对照同行 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及税收定额情况,提出核定意见,交由评税小组 集体评议,并将讨论结果填入《定期定额税收调查核定审批表》。对于市局已规定统 一定税标准的应按统一标准执行;无统一标准的,可按以下方法核定:    (1)按照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消耗量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   (4)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   (5)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以上方法可混合使用。   4、张榜公布:经评税小组讨论评定的定额,必须张榜公布,充分听取群众的意 见和建议,进行合理调整,10个工作日后进行第二榜公布,同时按规定权限审批。   5、发出定额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 送达纳税人执行。纳税人有异定定额20%的,而不及时和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并申请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税务机关可直接调整纳税人定额);主管税务 机关发现纳税人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或经营方式、经营地址等情况发生改变时,应及 时、主动地进行定额的重新核定或调整。   (三)民主评税程序   各基层单位应根据当地的实际,选择部分行业、企业或重点业户试行民主评税制 度。   1、召开民主评税小组会议,研究确定评议对象;   2、召开评议对象大会,向列入民主评税的对象发放定额测评表,进行业户间的 互相测评;   3、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税务管理员对评议对象的经营情况开展典型调查 (调查面不低于评议对象的30%);   4、分局、所集体拟订行业等级及核定初步意见,提交给民主评税小组,民主评 税小组召开会议时,根据业户间的互相测评情况、典型调查情况、行业基准营业额标 准进行民主讨论,初步评定第一榜定额并将初评结果通知评议对象,同时张榜对外公 开(公布期为10天),接受群众咨询、反映、建议等反馈;   5、根据反馈结果,对反映强烈的事项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召开民主评税小 组二审会议,对第一榜定额进行必要的修订,定额确定后依审批权限批准并列榜公布;   6、填发《定额核定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   三、核定、调整定额的权限   为了平衡税负,市局将对较大经营业户的定额核定及调整进行统一管理,凡达到 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的定额核定、调整,应报告区局调查审核后并上报市局审批:   (一)酒家经营桌数在20桌(指大桌)以上的;   (二)KTV(RTV)包间在15间以上的;   (三)歌舞厅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   (四)月核定营业额20万元以上的。   报区局审批的条件及由税务分局、所审批的条件由各基层局自行制订。   分局(所)、区局、市局民主评税小组按各自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四、各单位在权限内对纳税人的定额核定、调整情况应当归类造册备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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