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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化局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1]148号颁布时间:2001-09-10

     2001年9月10日 厦地税发[2001]148号   为了加强演出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 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1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演出经纪机构(或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按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相关报批手 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批准文件时应通知演出经纪 机构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通知书表格附后),并在两天内将演出 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等情况抄送市地税局备案。   二、演出经纪机构在接到办理税务登记通知后两天内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 演出批准文件及“办理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市地税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发票购买手 续。对于须自印门票的,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核监制。演出经纪机构申请购买发票或自 印门票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人或缴交发票保证金。   三、演出经纪机构向演职人员支付报酬,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支付演职人员报酬的同时,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机关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规定扣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付给 演出经纪机构代扣代缴税款2%的手续费。   (一)演出经纪机构对演艺人员的报酬实行代扣代缴税款时,应按实际支付金额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参加组台(团)演出的演职人员取得的报酬,由演出 经纪机构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演职人员所在单位的,须经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 出具有关许可证明,演出经纪机构据此办理退还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演职人员个 人所得税由原单位代扣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否则一律由演出经纪机构代扣代缴并 在演出地税务机关缴纳。    (三)演出经纪机构取得经纪收入部分,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   四、文化局定期组织召开由公安、消防、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互 通信息,对未经报批的“非法演出”予以查处。对于演出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办理临时 税务登记、未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门票)或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文规定的演职人员指在各类剧场、影剧院、开放俱乐部、演出场所、体育 场馆、公园及其他一些公共场所参加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人员。对在 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演出的演职人员的税收征管按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单项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原厦地税政二[1996]006号 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办理税务登记通知书(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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