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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1]102号颁布时间:2001-06-22

     2001年6月22日 厦地税发[2001]102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扩大就业和推进社区建设的要求,引导和帮 助更多下岗职工在城市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 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劳社部 [2001)7号),现将有关税收问题摘转如下,并提出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规定,对下岗职工 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在规定年限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 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 传工作,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联系面广的优势,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为下岗职工再就业 提供更多服务,把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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