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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2]129号颁布时间:2002-11-27

     2002年年11月27日 厦地税发[2002]129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方便征管,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 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闽政[2001]4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税收有关问题的函》(厦地税征[2000] 9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若干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厦地税 函[2002]43号)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和厦门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界定的通知》(联合发文[2002] 145号)等文件中有关房地产三级市场税收政策汇总如下。    一、征税规定    (一)营业税    1、单位销售房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下同)为计税依据, 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2、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个人出售高档住宅、非住宅项目(写字楼、商场、店 面、厂房、仓库等)、非自用普通住宅(即产权人没有实际居住的普通住宅)以及个 人出售不符合免税规定的房产,以成交价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3、单位或个人置换房产,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 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营业税附加: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含海沧投资区及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的区政府 所在地的城区)7%的征收率计征,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的镇按5%的征收率计 征(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免征)。    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免征)。    3、地方教育附加风的征收率计征。    (三)个人所得税    1、个人出售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接收入全额征收1.5%的个 人所得税。    为鼓励个人购换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 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前,似纳税保证金形式向我局缴纳或直接以个人所得税形式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前 后一年内以个人、儿女、夫妻名义购房以及与儿女、夫妻共同购房的,凭户口簿或户 籍管理部门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及有关售购房资料,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按照购房金 额大小相应退还全部或部分己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申请个人所得税退库 的,须经市局征管处会同计财处审核确认后,到税款入库局办理。    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的时限:个人出售房产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 人所得税,应从缴纳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清算期内(缴纳之日起一年内) 没有前来办理退还手续的,视同自动放弃减免优惠,不再给予办理。对于确有特殊原 因不能在纳税清算期内办理退还手续的,应在纳税清算期内到市局征管处申请,经批 准可适当延长纳税清算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个人置换房产,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1.5% 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接收入全额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个人出售房产,以成交价为计税依据;个人置换房产,以置换双 方房产总价为计税依据,按0.05%的税率计征。    二、减免税规定    (一)个人上市出售自用普通住房、出售自建自用住宅,免征营业税。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住宅界定为高档住宅:(1)别墅、度假村;(2)住宅每 单位建筑面积售价岛内超过5000元/M2,杏林区(含海沧区)、集美区超过 3600元/M2,同安区超过3000元/M2。高档住宅除外的住宅界定为普通 住宅(本界定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2002年9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产买 卖合同,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三)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 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住房(不含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 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产权人必须向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 供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声明,经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可直 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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