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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四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厦地税政三[1999]5号颁布时间:1999-07-05

     1999年7月5日 厦地税政三[1999]5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自地税成立以来,房产税等税种收入有一定增长,但由于其收入总量小,执法不 严,征管措施不力,造成增幅小、波动大,偷逃税收较为严重。为堵塞漏洞,加大征 管力度,完善征管制度,摸清税源,健全规范征管基础资料,确保税收收入较大幅度 增长。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四税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四税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1998年1月1日至 1999年6月30日四税纳税情况(印花税从1998年7月1日起至今),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 某些重大偷逃税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检查重点:  (一)、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企业各类生产经营用房、租赁房产,高层建筑物 及大型房产;国有、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房产增值部分免税期满后是否恢复缴纳房产税 情况;驻厦机构购置房产:村委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建房;未结算或未取得产权 证但已投入使用房产纳税情况。  (二)、土地使用税:1998年1月起税额标准提高后是否按新标准纳税;村委会与 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建房用地纳税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地纳税情况。  (三)、印花税:各类合同及各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主要是:购销合同、建筑 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 保险合同等。  (四)、车船使用(牌照)税:全市范围内企业、个人使用的各类应税机动车辆、船 舶。  三、检查方法:采用企业自查、基层局重点检查和市局组织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1.自查阶段:7月20日~8月10B,各基层局要认真组织所有征管纳税户进行一次 全面自查,自查面要求100%。  2.重点检查阶段:8月11日~10月20B,根据日常征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各 基层局根据市局确定的重点组织检查……对车船使用(牌照)税重点检查,要求各基层 局根据市局确定偷税嫌疑对象及所提供的偷逃车船牌号,逐户进行核实查处。  3.抽查阶段:9月21日~10月30日在纳税户全面自查和基层局重点检查基础上由 市地税稽查局、税政三处牵头,组织力量对基层局四税专项检查质量、执法情况进行 抽查……  四、违章查处:  为严格依法治税、规范处罚标准,统一口径,结合“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 则,根据《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四税专 项检查处罚标准统一如下:  1.纳税户自查:  纳税户自查补税,除加收滞纳金外,原则上不予处罚。因车船使用(牌照)税我局 已于6月14日起在《厦门日报》等刊发通台,要求纳税人须于7月15日前自行申报补税, 逾期的将按税法规定予以处罚。为此,对纳税人按本通知规定自查补缴车船使用(牌 照)税的,除加收滞纳金外,依《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以 500—5000元罚款。具体标准如下:  未完我车船总数 处罚标准   5部以下(含5部)  500元  6—15部(含15部) 1000元 16—25部(含25部) 2000元 26—35部(含35部) 3000元 36—45部(含45部) 4000元 46部 5000元 2.重点检查:  对重点检查查补的税款,除加收滞纳金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及 相关法律规章视不同情形分别处罚:  (1)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一律处以所偷税款1—3倍罚款;  (2)印花税:一律依《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3—5倍 罚款);  (3)车船使用(牌照)税:一律处以所偷税款3—5倍罚款。   上述处罚,各基层局均无权予以减免。  五、车船使用(牌照)税查处征收入库:(略)  六、检查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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