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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1999]28号颁布时间:1999-12-04

     1999年12月4日 厦地税[1999]28号 各驾驶员承训实体:  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及省地税局《关于加强驾驶员培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5]04号)、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关于对全省机动车驾驶 员承洲实体开展年度认证工作的通知》(闽交警驾[1999102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 步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起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 征税问题予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驾驶员承训实体(以下简称承训实体)必须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岛内各承训实体在税务登记以后的涉税事项统一向市地税直征局(湖滨北路70号税务大 厦)办理,岛外的则向所在区地税局办理。  二、各承训实体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缴纳税收,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账证健全、核算真实的国有、集体承训实体,实行查账征收各项税款,包 括营业税(按培训收入的3%计征)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征)、 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  (二)账证不健全、核算不真实的国有、集体承训实体以及非国有、集体承训实体, 按以下标准缴纳税款:每培训一名小车学员缴纳各税合计为150元;每培训一名大车 学员缴纳各税合计为250元(税种的划分见附件),培训考核结束后,各承训实体或学 员须持完税凭证到交警部门领取驾驶证。  (三)个体承训实体比照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各承训实体必须统一使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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