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6日 闽国税函[2004]593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
[2004]6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由设区市市局按照总局的规格要求和人事部门批准核
定的征收机构统一刻制下发,并在2004年12月底前将印模分别报开户行、人行
国库、省局备案。
二、车辆购置税缴、退税凭证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现定于12月23日上午在
弘生彩印厂发放车购税缴、退税凭证及2005-2006年度税收票证账薄、报表,
地址:福州市金山投资区楼下村1号,请各地派工具车领取,远途的地市请于12月
22日到省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手工版)也可一并领取。
三、车辆购置税缴、退税凭证将纳入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管理,请各地于
2005年第一季度在TRS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 “票证名称”中第一项“各种完
税证合计”的第5栏加入“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第6栏加入“车辆购置税退税凭
证”,并于2005年第一季度报送用存情况。
四、新的征税专用章和车辆购置税缴、退税凭证2005年1月1日启用,原有
代征单位使用的征税专用章和缴、退税凭证同时废止并由交通部门负责收缴。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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