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核算与票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597号颁布时间:2004-12-17

     2004年12月17日 闽国税函[2004]59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核算与票证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明电[2004]6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专户的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由省局统一向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办理申请开户和报批手续,批复后另行通知各地。   二、税款征收缴库。2005年1月1日启用新的“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工 商银行)后,仍沿用原有的税款征收方式,即可采用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 等形式,通过POS机刷卡的税款应直接存入当地开设的“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 开户银行应按照联合通知要求在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场所派驻人员,根据征收单位开具 的缴、退税凭证办理税款的收纳和退付,国税系统征收人员不直接办理现金的收纳和 退付。   三、会计核算。各征收单位应按照总局要求配置会计人员,准确及时进行车辆购 置税收入的核算,做好各项数据的上传工作;从2005年1月1日开始,车辆购置 税收入应并入会统报表中的《入库税金明细表》和税收收入月快报进行统计,但其余 会统报表不必包括。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 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组织有关业务培训和学习,并加强对车购税征收单位税 款的收缴、退付、票证使用等情况的检查监督,严格票款管理,确保车购税征收工作 的顺利进行。   以上补充通知,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