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7日 闽地税发[2004]292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
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
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
[2001]3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84号)及《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取消9项
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的落实工
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印制发票防伪 《关于准印厂发票印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已实行全国定点厂供应
专用品的审批 (闽地税稽[1995]15号)
2 发票专用章刻 《关于刻制启用新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
印厂的审批 通知》(闽地税征[1997]39号)
3 代管货运发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的
的审批 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稽[1995]62号)
4 纳入全国试点 《关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
的非营利性中 免征营业税的补充通知》(闽地税政一
小企业担保机 [2001]25号)
构免征营业税
的审批
5 国家助学贷款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
利息收入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
营业税的审批 款业务发展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
一[2001]26号)
6 金融资产管理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
公司免税的审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
批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闽财税[2001]9号)
7 医疗卫生机构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减免营业税的 通知》(闽地税发[2002]4号)
审批
8 政府规定价格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
出租的公有住 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
房和廉租住房 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13号)
免征营业税、
房产税的审批
9 律师事务所从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
业人员每人全 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
年工资税前列 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
支的审批 [20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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