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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92号颁布时间:2004-11-17

     2004年11月17日 闽地税发[2004]292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 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 [2001]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84号)及《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取消9项 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的落实工 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印制发票防伪 《关于准印厂发票印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已实行全国定点厂供应 专用品的审批 (闽地税稽[1995]15号) 2 发票专用章刻 《关于刻制启用新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 印厂的审批 通知》(闽地税征[1997]39号) 3 代管货运发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的 的审批 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稽[1995]62号) 4 纳入全国试点 《关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 的非营利性中 免征营业税的补充通知》(闽地税政一 小企业担保机 [2001]25号) 构免征营业税 的审批 5 国家助学贷款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 利息收入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 营业税的审批 款业务发展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 一[2001]26号) 6 金融资产管理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 公司免税的审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 批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闽财税[2001]9号) 7 医疗卫生机构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减免营业税的 通知》(闽地税发[2002]4号) 审批 8 政府规定价格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 出租的公有住 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 房和廉租住房 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13号) 免征营业税、 房产税的审批 9 律师事务所从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    业人员每人全 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 年工资税前列 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 支的审批 [2000]93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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