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2日 闽国税发[2004]245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会计档案基础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会计档案基础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使会计档案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财政
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档案基础管理工作是指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鉴定、
销毁等。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档案基础
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会计机构(包括财审部门、税收会计部门)、办公室负责对会计档案
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促进各单位加强会计档案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会计档案工作
水平。
第五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由会
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归档;会计档案移交后,各单位的档案部门应做好
会计档案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 会计档案分类应当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分别采用以下方法:
(一)年度--形式(名称)分类法,把一年形成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按会计凭证
类,会计帐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等四类,然后再按不同保管期限分别组成保管
单位。
(二)年度——组织机构——形式(名称)分类法,把一年形成的会计核算专业
材料按单位内设组织机构或独立核算单位分成若干类,然后在每一类内再按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财务报告、其他结合保管期限分别组成保管单位。
(三)年度——会计类型——形式(名称)分类法。即把一个年度内的会计核算
专业材料按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经费会计、单位预算会计等会计类型分开,然后每
一类里分别按会计形式(名称)结合保管期限组成保管单位。
第七条 会计凭证整理时每本厚度不超过200页或者两厘米为宜,装订前应清除
金属物,在左上角用线装订,再用封纸包角,由会计人员在包角骑缝处盖章,封面没
有档号栏的应加盖档号章,立卷后的会计凭证还应加装卷盒(附件一),一卷一盒。
第八条 会计帐簿应在年度结帐终了后按帐簿的种类进行整理。订帐簿按原样,在
封面加盖档号章或加贴档号标签;活页帐簿取出空白帐页,去掉帐夹;会计帐簿装订
前应去掉金属物,编好页码,加装卷皮(附件一),封内扉页应有启用表和帐户目录,
后面加备考表。每本厚度以不超过2厘米为宜。
第九条 财务报告应在年度终了后决算后按月报、季报、年报分别进行整理立卷。
本单位财务报告与直属单位财务报告原则上应当分开立卷。若数量不多,也可根据保
管期限的异同合并立卷。整本的财务报告原则上不要分为两半,每卷厚度以2厘米左
右为宜,装订时去掉金属物,加装卷皮拟写案卷标题、卷内目录、备考表,在右上角
编上顺序页号。
第十条 其他有关会计材料,应根据内容及保管期限的异同分别立卷。实行会计电
算化的单位,其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按第八、九、十条规定整理立卷。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排列编号。会计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一年形成的会计档案
按类别结合保管期限进行排列,编一个案卷流水号;会计档案数量较多的单位一年形
成的会计档案按不同类别结合保管期限,分别进行排列,每一类别编一个案卷流水号。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整理编号完毕后,应分别按其排列编号的原则编制案卷目录
(附件二),案卷目录要书写工整,一式三份,编制移交清册时可作为移交目录。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在形成和整理过程中需填写、签章的项目应填写清楚、齐全,
有破损缺页、装订不牢、编号不完整等不符合要求的案卷应由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按
要求重新整理,做到整齐、美观。
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会计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移交清册的编制只须在须移交的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加装会计移交清册封面(附件三)
即可。移交清册封面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清点核对无误后共同填写、签章。一份随
同会计档案归档,另两份由交接双方各留一份作为交接凭证。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应对会计档案的数量、年度、完整程度,利用价值等情况附
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装具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会计档案的库房要符合防火、防
盗、防有害生物、防渍等要求,并做到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本单位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须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外单位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要持有单位的正式介绍信并经本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批准,才能查阅或者复制。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各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的编制由销毁会计档案审批表(附件四)、鉴定意见
书及需销毁的会计档案案卷目录组成,其内容应填写、签章齐全完整。
第十八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
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九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
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
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
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
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可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
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
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
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
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档案机构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有权进行
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同级财政、审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会计档案卷皮(盒)(略)
附件二: 年度会计档案案卷目录(略)
附件三: 年度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略)
附件四:销毁会计档案审批表(略)
附件五: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