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4]241号颁布时间:2004-11-17

     2004年11月17日 闽国税发[2004]241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 税发[2003]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 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精神,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 切实强化税源管理,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本试行办法的落实工作,并因地制宜地制订具体业绩 考核指标和考核操作办法。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是应用科学信息手段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进而对行业、 企业生产经营和纳税状况进行宏观、微观层面分析,以发现税源税收异常情况并及时 提交处理,最终促进税收收入合理化增长的现代税收管理方式。   第二条 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监管对于促进组织税收收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强化 税源科学管理,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时期税 收征管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重点税源监管是一项全局性工作,它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各 级国税机关应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建立部门间分工协作的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 分工和责任。省局将对各地重点税源企业监管情况进行测评,并纳入全省年度目标管 理考核。   第二章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   第四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原则。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分别以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对象,以企业上年实际税收完成情况为依据,逐级确定重点 税源户标准和名单。   第五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该标准逐年确定,2004年1月起,凡 2003年度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简称“两税”)年入库税款合计达到300万元 以上或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纳入省局监控范围。省局将根 据税源实际不断扩大税源监控面。   省以下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划分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同时兼顾行 业分布状况,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争取不断扩大税源监控面,力争监控面达到国 内“两税”总收入的60%以上。   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新产生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在次 年的数据库调整中加入,但不得删除低于建库标准的原有重点税源企业。原有的重点 税源企业,其年度实交税额在连续三年不满足建库标准的50%时,可以删除。删除 的企业名单和代码应报上一级局备案。   第六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以纳税人为对象,应用统一 的计算机软件(TRIS)、统一的税务登记编码、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 据库。   重点税源数据库是税务系统内部的共享数据库,由各级国税机关计征(计统)部 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体系。目前,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一套两张,分 别为“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企业表”和“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货物劳务表”。 省局将根据税源变化对报表体系做进一步充实完善。   第八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的数据来源。以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 报附列表的数据为基础填报,原则上要求上报数据与CTAIS中相关数据一致。各 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省局规定的数据指标的基础上自行增设附列报表或指标,但不得 影响全省统一管理的数据库报表上报。   第九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上报方式和时间。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由企业填报, 据以产生基础数据库,然后按统一的规定格式,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逐级上报上一级 税务机关数据库。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实行月报制度,上报省局的时间为次月22日之前(节假 日顺延)。   第三章 数据应用分析   第十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权限。各级国税机关负有为纳税人保密 义务。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属机密级,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主要服务于税收 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税收政策分析、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 得对外提供和引用。因泄密而产生的后果,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应用分析。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重点税源的数据 分析,反映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收变化情况,预测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收收 入发展趋势,并撰写分析报告。各设区市计征(计统)部门应按季撰写分析报告,反 映本区域重点税源监控整体状况;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辖区内对全省税收有重大影响 的税源大户(名单见附表)的跟踪监控,按月对其生产经营和税收增减变化趋势进行 简明分析和预测,同时,对各月主要税种同比增减超过30%以及生产经营出现较大 变化的其他重点企业,应撰写专题分析。   在做好重点税源分析的基础上,各级国税机关还应积极开展宏观相关分析,努力 提高宏观分析水平,从宏观上关注税收收入与GDP的相关度和总体走向,从总体上 把握税源潜力。各设区市计征部门应力争按季(或半年)对税收收入与宏观经济的相 关对应关系进行分析,测算各期税负与弹性状况,反映宏观税负、行业税负、弹性系 数及征收率的变化趋势,有条件的还应进行区域间横向比较。   第四章 监管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重点税源监管职责。重点税源监管工作主要由税收管理员和计征(计 统)部门的重点税源管理人员承担。其主要职责是:向企业催报数据、辅导企业填报、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时向上一级国税局上报数据、编写数据的应用分 析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重点税源户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 情况。   第十三条 重点税源监管分工。基层税收管理员是重点税源监管的第一道环节,负 责向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催报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及其它数据,辅导企业做好各项数 据填报工作。对企业填报的数据库报表(含电子件),税收管理员应高度负责,从源 头上加强对重点企业数据的审核,确保上报数据逻辑关系正确并与CTAIS相关数 据一致。在审核无误后,于每月18日(节假日顺延)前将报表数据报送给计征(计 统)部门的重点税源管理人员;在做好报表审核、报送工作的同时,应针对报表反映 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重点税源户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掌握重点税源变化趋势,按月对辖区内对全省税收有重大影响的税源大户的生产经营 和税收增减变化趋势进行简明分析和预测,同时,对各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同比增 减超过30%以及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变化的其他重点企业,应撰写专题分析,并报送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   计征(计统)部门的重点税源管理人员是负责辖区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的专职管理 人员。负责向基层税收管理员催报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并进一步审核、汇总,负责重 点税源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时向上一级税务局上报数据,按季撰写本区域重点 税源监控分析报告,积极开展宏观经济与税收相关分析,对本区域生产经营和税收增 减变化较大的行业要及时跟踪分析;要经常会同税收管理员深入重点税源户开展调查 研究,了解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各级重点税源管理员应认真负责,钻研和熟 悉重点税源监控软件的使用,利用软件的数据测算功能,及时发现差错,确保数据质 量,并利用各项数据指标开展分析调查,将其充分应用于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 使重点税源监管应用水平上升到较高层次。各级国税机关要设置专职岗位,配备较高 素质干部专门从事该项工作,保持该岗位人员的相对稳定性,特别是在机构调整、人 员变动时,要做好交接和过渡工作,确保本单位乃至全省重点税源监管工作的顺利开 展。   第五章 业绩评价指标   第十四条 省局将对各设区市重点税源监管业绩进行考核评价,考核依据是日常工 作记录和抽查结果,考核实行百分制,其结果将按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税源监控” 所占分值比重进行折算,以得出年度目标管理中“重点税源监控”项目实际得分,具 体考核操作办法将另行制订下发。对本办法中未涉及或具体明确的业绩考核指标和考 核操作办法,各地可因地制宜地调整和制定业绩评价指标和考核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报表数据质量。各单位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报表数据应真实准确,逻辑关 系正确并与CTAIS中相关数据一致。省局将不定期抽查各地上报数据与 CTAIS中相关数据是否一致,每发现1户企业数据不符,若无正当理由,即予以 适当扣分。   第十六条 数据应用分析。各设区市应于各季后一个月内上报季度重点税源监控分 析,于每月22日前上报上月重点税源大户的月份简明分析,同时,积极开展经济税 收相关分析和重点税源专题分析。对积极开展经济税收相关分析和重点税源专题分析 的单位予以加分,对未报送季度重点税源监控分析和月份重点税源大户简明分析或潦 草应付上报的单位则予以扣分。   第十七条 数据上报及时。各设区市应保证每月22日前将上月重点税源监控报表 上报省局。对提前上报的单位将在考核时予以加分,对迟报单位则予以扣分。   第十八条 税源监控面提高。各单位应努力提高税源监控范围。对增值税监控比重 高于上年的单位将予以加分,对监控比重比上年下滑的单位则予以适当扣分。   第十九条 跨期同户率。为保证重点税源数据的可比性,各单位应保证上报重点税 源企业的跨年、跨月同户率为100%。对无正当原因(如企业注销、达不到报送标 准累计3年而正常删除)而出现跨期同户率低于100%的将予以适当扣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重点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名单(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