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7日 闽地税函[2004]236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国税发[2004]43号)和《转发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3]
74号)的要求,我省各级地税机关与国税机关联合开展2002-2003年度纳
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已告圆满结束。全省共评出A级纳税信用等级1742户、B级
纳税信用等级197861户、C级纳税信用等级67295户、D级纳税信用等级
13015户。各设区市具体数字详见2002-200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
在此次评定过程中,各设区市、县(市)局分别成立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
并切实履行职责,在联合评定中与当地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密切配合,建立
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顺利完成了此次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为今后进一步加强
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各地评定委员会从当地工作实际出发,在《
纳税信用
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范围内制定了一些举措,如泉州
市局将指标名称中内容与分值分解细化,使评分更精确;宁德市局对A级纳税信用等
级实行“五优五免”办税优惠;南平市局在联合下文时对评定工作的每一步骤完成时
限进行规定,避免了工作拖沓。福州市国、地税局联合制定《福州市纳税信用等级分
级管理办法(试行)》,从日常管理、纳税服务、纳税检查3个方面明确分级管理的
具体内容,并制定信用等级管理的日常考核机制。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最终目的除了缴励纳税人向高层次信用等级努力之外,
税务机关还应利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纳税户实行分级管理,促进信用体系良
性发展。为此,省局要求:
(一)不断扩大参评面,在纳税人中形成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意识。此次纳税户
的参评面,全省平均57.74%。各地在今后开展的纳税信用评定工作中,对符合
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办理税务登
记超过两年的纳税人,要基本纳入参评范围,扩大参评面。
(二)重点加强对C、D级纳税人的分类管理。此次被评为C、D级的纳税人,
分别为67295户、13015户,占参评户的24.04%、4.65%。主管
税务机关应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实施,重点加强对C、D级纳税人的动态管理,辅
导纳税人提高依法纳税的意识和办税能力,促使其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三)落实对A级纳税人的税收优质服务。税务机关应落实《办法》规定的A级
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措施,同时结合办税服务中心的文明优质服务、绿色通道、税管员
对管户的个性化服务等等,为A级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附件:2002-200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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