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5日 闽地税发[2004]288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4]143号)转发给你们。
此次转发的新规程是对《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
[1998]59号,闽地税政一[1998]32号转发)的修订,是加强关联企
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新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
务管理的法律依据和实施机构,补充规范了关联交易认定与申报、税务调查审计实施、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以及追溯调整期限等具体执行程序和相关的法律文书,并将关联企
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的范围从原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扩大到中国境内各种
性质的企业之间,将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对象从原来的“应纳税所得”扩大到“应纳
税收入或者所得”。新规程的重大突破,为地税部门加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业税务管
理,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地税管征税种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各级地税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认真组织学习,按照《规程》的步骤、要求,有针
对性地选择重点关联企业开展税务调查审计,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外税分局要
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试行“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申报管理制度”,及时总结经验,
为该制度明年在全省地税系统的全面实施打好基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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