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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4]221号颁布时间:2004-10-25

     2004年10月25日 闽国税发[2004]221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电子申报管理,规范电子申报行为,省局制定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电子 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积极推行多元化申报方式,方便纳税人申报 和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 我省特点和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电子申报纳税(包括网络申报和介质申报,以下简称电子申报)是经主管 国税机关批准,纳税人利用计算机及网络,在一定安全机制下,办理纳税申报以及税 款缴纳的一种方式。电子申报方式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并具备电子申报条件的所有纳税 人,在实行电子申报的基础上推广网络申报,按照自愿原则,凡符合网络申报条件的 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实行网络申报。    电子申报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国税机关征收的税种。    第三条 采用介质申报的纳税人保持原上门申报方式不变,其申报方式不须确认。   第四条 采用网络申报的纳税人须办理以下事项:   (一)申请审核。采用网络申报的纳税人须填写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数据电 文申报申请审批表》(CTAIS文书),选择开通网络申报方式。纳税人还应向福 建CA中心申请办理CA证书的相关手续,有关CA证书的宣传材料由纳税服务厅代 为发放,福建CA中心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及服务。   (二)协议确定。县级局国税机关、纳税人和金融机构的协议签定按照福建省国 家税务局及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推行税库行一体化横向联网实现 电子缴税管理方案》(闽国税发[2004]170号)规定办理,在签定《网络申 报纳税协议书》时将有关电子申报、纳税账户开立、税款缴纳等责任、义务应在协议 中具体载明,具体办法以税库行联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核准确认。对核准采用网络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与纳税人 签订协议后在全省统一电子申报平台中登记网络申报资格,赋予纳税人进行网络申报 的相关操作权限。   (四)变更注销确认。   1、纳税人需终止网络申报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取消数据电文申报申请 审批表》(CTAIS文书)申请注销网络申报方式。    2、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并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生效的,原签订的《网络申 报纳税协议书》自动失效。    第五条 纳税人网络申报资格自主管国税机关核准之次日起生效,其日常申报纳税 应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办理。但以下特殊情形必须到国税机关 办税大厅办理:    (一)逾期申报;    (二)延期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发现由系统带出的数据电文不正确或有异议的(例如预缴税额、减 免税额等数据);    (四)无法通过票表“一窗式”比对,需进行人工干预的;   (五)纳税人成功提交申报表并被征管系统接受后需要修改申报表数据的;   (六)纳税人享受100%减免,但因特殊情形又需进行申报缴纳税款的;    (七)代开发票或其他形式需预缴税款的;   (八)有自查补税、纳税评估、稽查查补、清缴欠税等非正常申报情况的税款、 滞纳金、罚款;   (九)其它特殊情形。    第六条 网络申报的内容和日期以国税机关税收征管系统(CTAIS)及省局统 一申报平台接收并确认的数据信息和日期为准。    纳税人以网络报税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动。个 别月份企业如确因网络原因无法进行网络申报的,该月份纳税人可以改成介质申报, 但必需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电子申报的程序    (一)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附表及相关数 据(包括“四票”数据)利用计算机形成并通过网络或介质进行申报。    (二)纳税人通过电子申报系统成功提交申报表并被征管系统(CTAIS)接 受后,应在规定的税款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未在规定的税款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的,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国税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基层国税机关在办理电子申报过程中,对无法通过票表“一窗式”比对的 业务处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制定的“一窗式”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其“四票”数据采集均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下发的录入软件,“四票”数据经全省统一电子申报平台集中接收后以各主管国税机 关为目录分别存放,各基层国税机关应按“四票”采集有关规定下载并汇总上传。   第十条 纳税人采用网络申报的,不需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采用介质申报的应按月随介质一同报送),但纳税人应自行保存备查,并按主管国 税机关的要求出具。纳税人还应当于每半年终了15日内将各税种纸质申报表(正附 表)、会计财务报表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纸质资料报送国税局, 各接收部门应办好接收手续。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书面资料必须与网络申报的数据电文 信息一致。征收部门应及时对纳税人报送的书面资料与数据电文进行审核,发现不一 致的,转管理部门处理,并由管理部门实施纳税评估,并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要注意数字证书(CA)和密码的保管。凡使用密码及纳税人 CA身份认证进行的一切操作,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均视为纳税人亲自办理。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电子申报系统的安全管理,维护部门应及时对电 子申报系统进行必要的维护;各办税服务厅用于办理介质申报的计算机必须安装杀毒 软件并及时升级;各基层国税机关要及时更新纳税人有关信息,以保证纳税人的正常 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对采取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其它纳税过程中 出现逾期申报缴款等违章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 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通过电子申报报送的数据与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形成偷税、骗 税事实的,纳税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国税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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