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3日 闽国税函[2004]530号
各设区市国税局(不发厦门):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国税系统公房出租情况的监督,
促进我省国税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国税系统公房出租情况进行
抽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于11月22开始由监察室牵头、财审处和机关服务中心配合,组成检
查组对全省国税系统公房出租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级国税机关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要认真吸取某地国税大楼出租的娱乐场所
被曝光的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对照检查出租公房经营的情况,对承租单位加强管理,
督促其“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各级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检查工作,“一把手”要负总责,发现
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立即进行整改纠正,并上报上一级国税机关,自查工作在11
月20日前结束。各设区市国税局要汇总全市系统出租公房的情况写出检查报告,于
11月22日前上报省局。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家税务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
定》(国税发[2000]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其他收入管理的通
知》(国税函[2003]761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其他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3]302号)以及“守法经
营、依法纳税、监督管理”的要求,切实抓好出租公房的管理、监督工作。
五、省局此次抽查中,若发现国税机关疏于管理,监督不力,违反纪律的,要严
肃追究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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