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2日 闽国税函[2004]481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预交企业所
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
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
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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