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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479号颁布时间:2004-10-12

     2004年10月12日 闽国税函[2004]479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文中所提“小额标准”的具体金额,由各设区市根据本辖区内的经济状况自 行确定。   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印制,比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委托各设 区市印制。发票分类代码的第10至12位编码为002。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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