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2日 闽国税函[2004]479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文中所提“小额标准”的具体金额,由各设区市根据本辖区内的经济状况自
行确定。
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印制,比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委托各设
区市印制。发票分类代码的第10至12位编码为002。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