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8月份货物运输发票等“四票”采集接收及比对情况的通报

闽国税函[2004]495号颁布时间:2004-10-21

     2004年10月21日 闽国税函[2004]495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8月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接收及比对情况的通 报》(国税发明电[2004]48号),《关于2004年8月废旧物资发票采集 接收及比对情况的通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关于2004年8 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采集接收及比对情况的通报》(国税发明电[2004] 4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货物运输发票等“四票”(以下简称“四票”)的采集工作, 采取措施,确保数据采集质量。各具体岗位人员要增强责任心,提高认识,严格规范 操作。   二、加强数据逻辑正确性的审核,确保数据录入的质量。结合省局现有的“四票” 逻辑检查软件,进一步整合征收窗口的数据采集流程:   (1)窗口征收人员接收纳税人报送的磁盘,执行总局“采集软件申报检查程序” 进行数据逻辑检查;   (2)对逻辑检查无误的数据,征收人员操作“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录入数 据;对逻辑检查有误的数据,退还纳税人磁盘、“四票”清单及其他申报资料,要求 纳税人限期进行更正申报,否则不予抵扣“四票”进项税额(以下简称“更正申报”);   (3)每日窗口征收人员数据录入完毕后,定时将采集的数据传递给数据汇总人 员;   (4)数据汇总人员对接收的采集数据执行省局逻辑检查软件,对发现逻辑错误 的企业全部数据(包括正确和错误数据)退回窗口征收人员,窗口征收人员执行更正 重新申报采集操作;   (5)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的次日,数据汇总人员对接收的采集数据执行省局逻 辑检查软件,确认接收数据逻辑全部正确后,执行《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文件(B 版)》汇总采集数据;   (6)数据汇总人员按期将汇总的数据上传县(区)国家税务局。   海关第五联的采集流程仍按闽国税函[2004]391号规定执行。   三、废旧物资和海关凭证采集数据数量较少,各地在采集过程中要确保数据的质 量,县(区)和设区市局在汇总前可执行省局的逻辑检查软件进行逻辑再检查。   四、为确保数据逻辑的正确性,强化责任制考核,各地应将指定的执行逻辑检查 人员报税政部门备案。   五、要严格执行货运等“四票”限期申报抵扣政策和采集纪律,对超过规定抵扣 时限的坚决执行政策不予抵扣,相应数据不得采集。在7、8月数据中,我省有个别 地方超期抵扣税款和采集数据,以致严重影响了我省采集数据导入率,此种错误做法, 要坚决纠正并不得再次发生;已发生的自觉纠正,追缴回纳税人已抵扣的税款。   六、参照总局的做法,省局将对各地数据逻辑的正确性进行考核通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