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2002、2003年度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4号颁布时间:2004-01-05
2004年1月5日 闽国税函[2004]4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2002-2003年购置母线槽等
211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03]514号)
收悉。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轻、微型汽车
及其零配件,投资项目属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
[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2002年
和2003年该公司购入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
商品目录》列举范围内),扣除有关税费后分别为4080982.91元和
1286342.74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
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核,
同意该公司2002年和2003年购买的上述国产设备金额的40%即
163293.16元和514537.10元,分别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
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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