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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2002、2003年度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4号颁布时间:2004-01-05

     2004年1月5日 闽国税函[2004]4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2002-2003年购置母线槽等 211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03]514号) 收悉。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轻、微型汽车 及其零配件,投资项目属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 [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2002年 和2003年该公司购入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 商品目录》列举范围内),扣除有关税费后分别为4080982.91元和 1286342.74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 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核, 同意该公司2002年和2003年购买的上述国产设备金额的40%即 163293.16元和514537.10元,分别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 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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