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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2003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有关费用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118号颁布时间:2004-03-15

     2004年3月15日 闽国税函[2004]118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关于申请全省统一调剂使用宣传费、 招待费、广告费的报告》(闽太保产[2004]00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44号)精神, 同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2003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并按下表的列数额内据实税前扣除。 附件: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税前扣除表                        单位:万元 单位       宣传费    招待费    广告费 福州分公司本部  10.17    19.4     13.03 台江支公司    11.85    7.12     9.14 泉州中心支公司  12.08    17.37     14.00 三明中心支公司  12.5     10.5      1.62 福清支公司     3.74     4.52     0.04 漳州中心支公司   0.73     4.3 晋江支公司     3.9      6.71     13.47 马尾支公司     0.05     0.27      龙岩中心支公司   5.07     7.28     4.75 南平中心支公司   7.12     11.1      3.61 合计:      67.21     88.57     59.6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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