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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205号颁布时间:2004-04-30

     2004年4月30日 闽国税函[2004]205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 扣除额度的函》(建闽函[2004]49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 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精神,经研究,同 意中国建设银行省分行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统一计算、调剂使用, 并按下表所列单位、数额税前扣除。 附件: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一览表                          单位:万元 行别    业务招待费     业务宣传费 全省合计(不含厦门)1107        1617 城东      124          150 城南      55          50 城北      86          35 广达      68          90 泉州      254          135 漳州      104          145 南平      69          60 三明      59          65 龙岩      59          70 莆田      77          55 宁德      72          55 省分行本级   81          70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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