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249号颁布时间:2004-05-28
2004年5月28日 闽国税函[2004]249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关于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办法
及限额的报告》(福建电信有限[2004]577号),要求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
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
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
同意该企业2003年度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并在
附表限额内据实列支。
附件: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列支限额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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