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7日 闽国税函[2004]43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965号),称:“从2004年起,中国民生银行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
税,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请
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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