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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437号颁布时间:2004-09-17

     2004年9月17日 闽国税函[2004]43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965号),称:“从2004年起,中国民生银行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 税,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请 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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