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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4]173号颁布时间:2004-09-02

     2004年9月2日 闽国税发[2004]173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外经贸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 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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