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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闽财税[2004]49号颁布时间:2004-08-19

     2004年8月19日 闽财税[2004]4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 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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