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0日 闽地税发[2004]233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
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
9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
转让后申报土地增值税的,可于次月一日后十日内,将上月同一计税项目转让的房地
产合同汇总后,直接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他具体操作办法,
仍按闽地税政三[1996]00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