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4日 闽地税发[2004]217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
发[2004]8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尽快成立由局领导和税政、征管、计财、法规、信息技术、
宣传等部门组成减免税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分工协作。
其中政策法规和宣传部门负责减免税普查的宣传活动工作;征收管理或税政部门负责
《调查表》的发放、回收、咨询、填报辅导和数据审核工作以及《个体工商户减免税
测算表》的填报工作;计财部门负责减免税普查数据的整理、加工、上报和分析工作;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软件的下载、安装、操作使用辅导、协助数据传送等工作。
二、企业《调查表》具体发放、回收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减免税普查基本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
1、基层分局(所)负责企业《调查表》的发放、收集、整理、审核工作,以及
进行《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的测算工作,并于8月25日前将数据上报县(市、
区)地税局的税政部门。有条件的基层分局(所)必须将所有《企业减免税调查表》
和《个人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录入(导入)总局“减免税调查”软件,通过审核后
上报县(市、区)地税局;无条件的基层分局(所)(指电脑设备不完善或人员力量
不足)必须将纸质报表数据通过手工审核后上报县(市、区)地税局的税政部门,县
(市、区)地税局的税政部门应负责录入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查明原因,及时
通知企业重报。各基层分局(所)应将纸质《调查表》和《个人工商户测算表》装订
成册。
2、各县(市、区)地税局的税政部门负责将其所属单位的普查数据进行认真的
审核,将普户数与2003纳税登记户数相核对,保证所有纳税人都参与普查,并于
9月1日前将所有数据传给同级计财部门。
3、各县(市、区)地税局的计财部门负责将本单位的减免税普查数据进行必要
的整理、加工后连同分析普查报告于9月10日前上报各设区市地税局计财部门。
4、各设区市地税局计财部门于9月20日前将所有数据上报省局计财处,分析
普查报告应于9月25日前上报。
5、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的减免税普查流程参照基层分局(所)的工作
流程,普查数据通过计征科报上级计财部门。
四、为规范减免税普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使用总局和省局规定的9位税务
机关代码,具体各单位代码见附件3(省局直征局为215900000)。
五、厦门市的减免税普查工作由市局根据总局要求自行组织实施,普查数据和普
查报告在上报总局的同时报省局备案。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