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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闽财税[2004]38号颁布时间:2004-06-30

     2004年6月30日 闽财税[2004]3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4]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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