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温泉资源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4]125号颁布时间:2004-06-08
2004年6月8日 闽地税函[2004]125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温泉资源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
[2004]58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
围的解答>的通知》规定,温泉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
属矿原矿”,应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
通知》(闽财税政[2004]44号)中所规定的“除下文列举征收外,其他非金
属矿原矿适用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为0.5元/立方米”征收资源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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